郭轻松律师,中共党员,律所党支部纪律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现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汉阳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 详细>>
律师姓名:郭轻松律师
手机号码:15623068386
执业证号:14201201610140484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31F
劳动纠纷处理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对裁决不服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劳务纠纷和劳动纠纷不一样,前者多由民法调整,后者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保金发放、公有住房转让、伤残鉴定异议、家政服务、帮工学徒、农村承包雇人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帮您解决武汉劳动纠纷律师推荐的问题,整理了相关实务和法律知识。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郭轻松律师。 一、劳动纠纷处理的四个途径 劳动纠纷处理的四个途径: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分类: 1、依照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总数是多少的不一样,可分成本人关于劳动仲裁和团体关于劳动仲裁; 2、依照关于劳动仲裁的內容,可分成:因执行劳动合同书产生的异议;因执行集体合同产生的异议;因公司辞退、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离职、自动离职产生的异议;因实行国家相关上班时间和歇息请假、薪水、商业保险、福利、学习培训、劳动防护的要求产生的异议等; 3、依照被告方国藉的不一样,可分成中国关于劳动仲裁与对外关于劳动仲裁。中国关于劳动仲裁就是指我国的用人公司与具备中国籍的员工中间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对外关于劳动仲裁就是指具备对外要素的关于劳动仲裁,包含我国在国外开设的组织与中国派往该组织工作中的工作人员中间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外国投资公司的用人公司与员工中间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 4、依照关于劳动仲裁的行为主体来区划,可分成执行劳动合同书异议、辞退异议、解雇异议、离职异议、薪水异议、商业保险异议、福利异议、学习培训异议这些。 综上所述,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务纠纷与劳动纠纷区别 劳务纠纷与劳动纠纷区别如下: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纠纷是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动期间发生的争议,是劳动关系;而劳务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两者在处理形式和方法程序上都有需要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纠纷的处理路径看着清楚,实际上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仲裁申请怎么写、证据怎么准备、哪些请求仲裁委不受理,都会影响结果。不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走错程序容易耽误时间。郭轻松律师是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期处理劳动争议,也参与社区普法和调解。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带着材料找郭轻松律师聊聊,把诉求和风险理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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