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轻松律师,中共党员,律所党支部纪律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现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汉阳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 详细>>
律师姓名:郭轻松律师
手机号码:15623068386
执业证号:14201201610140484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31F
2017 年 7 月 7 日,24 岁的小张(化名)进入 A 公司的项目工地做木工。这份工作本可以让他养活自己、补贴家用,让患病的亲人少一点辛苦。谁也没想到,意外来得如此之快——仅仅 7 天后,小张在工地装模板时,被塔吊上掉下的一袋扣件砸中头部,又从 5 米多的高空摔落,紧急送医后转往武汉治疗。
医院诊断:脊椎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头部外伤。
此后 345 天的住院,公司既没安排护理,也不愿支付赔偿,到后来连医疗费都不再出。照顾小张的一直是哥哥和父亲。公司停付医疗费后,家属自己垫了 11 万余元,几乎掏空了家底。而后续的治疗和护理,需要的钱只会更多。
小张和家人找到我们,只想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赔偿。
按常理,这只是一起伤情严重的普通工伤赔偿案。但真正办起来,才知道什么叫一波三折。
2017 年 12 月,小张向监利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 年 1 月,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本以为迈出了关键一步,五个月后,公司不服,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和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了工伤认定。
对一家人而言,这无异于晴天霹雳。我们一边安抚他们,一边逐字研读判决理由。问题出在证据上:公司拿出了一份分包合同,还有分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收据和转账凭证,主张项目早已分包出去,伤者应与分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我方在人社局提交的,只有项目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工伤事故报告——小张工作时间太短,没有工资支付凭证,也没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其他证据。两名原本在人社局作证的证人,到了行政诉讼一审出庭时,证言完全相反,反过来否认小张与 A 公司的关系。
破局的关键,在于两点。
其一,项目部是公司的内部机构,与一线工人直接接触,最清楚小张每天的工作安排;小张受伤后,项目部还垫付过医药费、协助办理工伤申报,并出具报告加盖公章。这份证明所记载的事实,本身就是公司对劳动关系的自认。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公司负有证明"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提交分包合同,而是拖到法院才拿出来,又反过来为小张申报工伤,等于自己放弃了举证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采纳了人社局和我们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尘埃落定后,小张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还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按法律规定,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但我们判断,A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按月领取意味着一旦公司停付,小张就要一次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权成本会无限拉高。对小张而言,一次性结清才是真正有利的选择。
于是我们向仲裁委提起索赔,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仲裁结果出来了:一次性工伤待遇 31 万余元,另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4802 元。数额虽按规作出,对截瘫在床、家底已空的小张来说,却是杯水车薪。
提起诉讼后,难点浮出水面:如何说服法官,把按月支付的待遇一次性判下来?
我们翻遍《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没有一次性支付的明文规定;湖北省早年的一些指导意见虽有类似内容,但已经失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通知,主要针对跨省流动农民工,且在实践中已被 2013 年的意见所禁止。没有法规规章支撑,凭什么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我们索性在全国范围内大海捞针,仔细检索、研读了 300 余份案例。鄂州本地没有先例,武汉和最高院虽有相关案例,却都与本案情形有别。有案例总比没有强——私权利领域讲究"法无禁止即可为",条例规定的是按月支付,但并没有禁止未参保情形下的一次性支付。我们决定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切入,辅之以案例佐证,多次庭前、庭中、庭后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的特殊性。
最终,一审判决 A 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 209 万余元,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获一次性结算。
公司不服上诉,争议焦点仍是"一次性支付"问题。二审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小张做了很大让步,最终以 180 万元达成调解。
拿到调解书不是终点,拿到钱才是。
本以为 A 公司作为总承包公司"不差钱",执行应是顺理成章。现实却再次让人措手不及:开发公司一个股东挪用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付不出工程款;A 公司资金也吃紧,供应商纷纷起诉。我们早先谈过财产保全,可小张家已拿不出保全费,能否保全到财产也是未知数。
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已经 70 多岁。我们转而沟通执行其分公司财产,执行到 20 余万元。之后,寻找财产线索成了重中之重——查到 A 公司在湖北十堰承建有一个房地产项目,连同案涉项目,我们请执行法官前往两地调查,却发现两个项目的开发公司资金链均已断裂,法院只能查封对应赔偿金额的工程款债权,回款仍遥遥无期。
眼看一家陷入绝望,我们把目光转向了公司股东。
我们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企业档案和章程,发现公司只完成了部分实缴资本,后续通过转股、增资加入的股东和原有股东存在部分认缴资本,实缴时间竟在 2039 年;其中三名股东分别约 30 岁、40 岁、50 岁。这里有追加的空间。我们依法启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承办法官坦言:"这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法院还没有过,需要合议庭合议。"
循着老办法,我们继续检索案例——鄂州没有先例,武汉有。经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法官也很理解小张的遭遇。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进入恢复执行,从股东名下执行回款 101000 元,尚余 149 万余元未回。
这里要说明一个当时当地的现实:本案承办法官坦言"这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法院还没有过,需要合议庭合议",但其他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早有支持先例。我们检索到鄂州的相关案例后,把裁判逻辑完整呈递给合议庭,最终促成裁定。这正是近两年在执行难案件中扩大"股东出资责任"适用的方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时,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是一条走得通的路。
眼看就差"最后一公里",我们多方调查发现:某开发公司尚欠 A 公司工程款 3000 多万元,双方曾协商用 2 套商铺抵扣部分工程款,却一直拖着不过户,而这 2 套商铺并未被其他案外人执行或查封。
机会来了。我们果断发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申请拍卖开发公司名下的商铺。代位权诉讼要满足四个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代位标的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经过充分细致的证据收集和庭审,法院判决开发公司代 A 公司履行支付工伤赔偿款的义务。2 套商铺的拍卖价款,与未付的工伤赔偿款大致相当。
回望这八年,有几点感触,想写给同行,也写给每一个可能遭遇工伤的劳动者。
第一,证据是维权的起点,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缺口。小张工作时间太短,没有工资流水、没有考勤记录,这成为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抓手。对劳动者而言,入职第一天起,就应有意识地保留能证明"我在为谁干活"的凭证——哪怕是微信聊天记录、工牌、现场照片。对律师而言,越是"证据薄弱"的案件,越要敢于从对方证据的矛盾处撕开口子。
第二,法律有空白,不等于当事人无路可走。一次性支付无明文规定、追加股东无本地先例、代位权诉讼需层层论证——这三道坎,都是"没有现成答案"的题。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加上穷尽检索、以立法目的为据、用案例佐证,就能在空白处为当事人争取到空间。
第三,执行难,难在"钱"而不在"理"。拿到胜诉判决只是开始,把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口袋里的钱,往往需要更长的路。追加股东、代位权诉讼这些"非常规武器",考验的是律师愿不愿意多走一步。
如果你或家人也在工地上受了重伤,或者遇到——工伤认定被撤销、公司不赔钱、赢了官司执行难、一次性赔偿无先例——别自己扛,更别轻易放弃。
劳动/工伤问题可以先找我聊一聊,帮你判断能不能主张、能主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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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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