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6-2306-8386

您所在的位置: 郭轻松律师官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郭轻松 郭轻松律师,中共党员,律所党支部纪律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现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汉阳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郭轻松律师

手机号码:15623068386

执业证号:14201201610140484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31F

成功案例

工伤一级,公司没缴社保,怎么把「按月支付」争成「一次性赔偿 209 万」?

2017 年 7 月 14 日下午 4 点半,24 岁的小张站在工地 7 号楼二楼的模板上。他进这个工地,才第 7 天。

一袋扣件从塔吊上掉下来,砸在他头上。他从 5 米多高的地方摔了下去。

医院的诊断是:脊椎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头部外伤。这一住,就是 345 天。

后来的鉴定结论是: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再后来的事,是这篇文章要讲的重点——公司没缴社保,仲裁只肯「一次性 31 万余元 + 按月支付」,而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一次性赔偿他 209 万余元。

这个案子打了八年:工伤认定打过行政诉讼,赔偿打过仲裁、一审、二审,判决之后又是执行。所以「工伤一级赔偿标准到底怎么算」「公司没缴社保,工伤谁来赔」「工伤赔偿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领」这三个问题,全挤在了这一起案子里。今天一次讲清。

一  先接受一个不舒服的事实:法律给一级工伤的,本来就是「按月」

很多人以为「工伤一级 = 一次性能赔一大笔」。翻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你会看到完全不同的设计。

待遇项目标准(一级伤残)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 27 个月一次性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 90%按月支付
达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除上表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第三十三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生活护理费(第三十四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按月支付);以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已发生费用。

注意这张表: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剩下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法定的支付方式都是「按月」。

那公司没缴社保,是不是就变成一次性了?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支付的「主体」变了(从社保基金变成公司),「项目和标准没变,支付方式也没变」。所以「公司没缴社保」这件事本身,并不会自动给你一个「一次性请求权」。

这个案子的仲裁裁决,把这一点说得再清楚不过。2020 年,仲裁委驳回「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时,用的就是一句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故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以支持。」——本案仲裁裁决书原文

在仲裁委看来,一级伤残的正确结局就是「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钱」。所以你一开口谈一次性,对方第一句话一定是「法律规定按月支付」。这句话不是耍赖——它是对的。这是所有一级工伤案件要翻的第一道坎。

二  但在谈「按月」之前,还有更早的一道关:先证明你是工伤

小张进工地第 7 天出事。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考勤记录,也没有完整的工资流水——工地的钱,有些是年底现金结,有些是包工头转账。

这类情况在建筑工地太常见了。常见到什么程度?常见到「工伤认定」这一步就可能被推翻。

2017 年 12 月 20 日,家属代他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 年 1 月 12 日,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为工伤。看起来挺顺利。

5 个月后,公司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下来:工伤认定被撤销了。

一审判撤销的理由,值得每个在工地上干活的人看一眼:

一审撤销工伤认定的理由法院背后的逻辑
项目部盖章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报告》项目部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对外不能代表公司,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名证人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出庭作证时的证言与调查笔录前后矛盾;其中一名证人,是事故之后才到工地的
公司提交的《模板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公司据此主张:7 号楼的模板工程早已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伤者不是本公司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日期是 2017 年 7 月 13 日,早于事故发生的 7 月 14 日,法院认为「明显错误」,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之后,小张一家几乎绝望:伤是真的,但在法庭上,「你是这家公司的人」这件事,被否掉了。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翻了过来。翻盘的三个点,一个比一个关键。

第一,把举证责任放回公司身上

二审援引了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五项: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里,自始至终没有提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二审据此认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项目部能代表公司

二审认为:项目部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在施工一线与建筑工人接触,「能代表公司明确知晓小张的工作具体情况」,故项目部盖章的《劳动关系证明》合法有效。

第三,那份「分包合同」被法院看穿了

公司说:2016 年 8 月 26 日就把模板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可二审查出来另一件事——这个项目 2016 年 10 月 18 日才开标、10 月 20 日才发出中标通知书。

也就是说:公司在中标之前一个多月,就把「一个自己还没中标的项目」分包出去了。二审判决的原话是——「这明显与常理相悖」。

再加上那份分包合同只有复印件、无原件可核,且在整个工伤认定程序中从未提交过,二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进而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这一步走通之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需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辅助器具费用 30,010 元)。

工伤维权的第一关,从来不是「赔多少」,而是「你是不是这家公司的人」。这一关,本案差点就没过去。

三  第二关:仲裁给的答案,是「一次性 31 万余元 + 每月 4,802 元」

2020 年 4 月 24 日,我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索赔,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仲裁裁决的结果是这样:

待遇项目仲裁认定金额支付方式 / 依据
医疗费119,121.65 元一次性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5,175 元

(345 天 × 15 元 / 天)
一次性 · 按当地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的伙食补助口径
住院期间护理费30,376 元

(1,915 ÷ 21.75 × 345 天)
一次性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41,160 元

(3,430 × 12 个月)
一次性 · 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 12 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610 元

(3,430 × 27 个月)
一次性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残疾辅助器具费30,010 元一次性 · 第三十二条(按鉴定结论)
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仲裁认为一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认定该期间劳动关系中止、客观上无法订立合同
—— 一次性部分小计 ——318,452.65 元约 31 万余元
生活护理费1,715 元 / 月按月 · 第三十四条(3,430 × 50%)
伤残津贴3,087 元 / 月按月 · 第三十五条(3,430 × 90%),自 2019 年 11 月起
—— 按月部分合计 ——4,802 元 / 月伤残津贴 3,087 元 + 生活护理费 1,715 元

一个 24 岁、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要终身护理和辅具更换的人,仲裁给的方案是:先拿 31 万,然后一辈子每月 4,802 元。

比数字更现实的是这家公司的状态:经营状况不好,供应商纷纷起诉,两个项目上的开发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

「按月支付」最大的风险不是少拿了利息,是「对方能不能一直付下去」。

还有一件很多人到最后才想到的事:按月支付意味着,对方只要停付一次,就要重新去申请一次强制执行。这不是钱的问题——是一个需要 24 小时护理的家庭,能不能承受的问题。

所以我们决定起诉,请求把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结算。而这,正好撞上了下面这道最硬的关。

四  第三关:翻遍法规,都写着「按月」

这是本案最难的部分,也是网上那些「工伤一级能赔多少」的文章从不告诉你的部分。当时把能查的都查了一遍:

检索对象检索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未参保的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第六十二条)——全篇没有「未参保一至四级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表述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未检索到「未参保一至四级伤残可一次性支付」的规定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2004〕162 号)、《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曾有明确规定,但均已失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 号)可试行一次性支付,但限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且已参保、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情形
人社部 2013 年《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请特别注意最后一条:「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对方律师只要念出这一条,你的诉求就全堵在门口了。

反方向的判例也不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661号:一名三级伤残职工,原用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且已在工伤后注销,法院仍然判决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所以不要被「工伤一级一次性能拿几百万」的说法带偏——一次性不是标配,是要争的。

不过,那份已经失效的湖北文件里,藏着一套非常清楚的算法,直到今天仍然有参考价值: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已失效,仅供参考口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一至四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6、24、22、20 个月。一次性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的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 20 年。一次性护理费标准:以本人当年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同文件第十四条: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费。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并根据 20 年内更换四次计算,每 5 年为一个更换周期,最高计算年限不超过 20 年。

记住这条算式里的几个词:「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 20 年」「折半」。它们是 209 万里最长的几块,也是弹性最大的几块。

五  撬开这道门的三个支点

没有明文规定,不等于没有路。这个案子最后走通的,是三条腿同时使劲。

支点一:解除劳动关系,让「按月」的适用前提消失

这一条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审查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816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该案中,公司主张伤残津贴应当按月支付,而职工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高院的审查意见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残津贴应按月支付。……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不具有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对于支付伤残津贴的方式,相关法律未做具体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结果是驳回了公司要求改判按月支付的再审申请。当然,那则裁定与本案有区别(案由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且当地当时曾有地方规定允许按 15 年一次性计发),不能直接套用——但它指出了一个关键逻辑:「按月」是「保留劳动关系」这个前提下的规则;劳动关系一旦依法解除,这个前提就不在了。

支点二:让法官看见「按月」在这家企业身上实现不了

这是本案真正说服法院的地方。武汉中院有两则生效判决((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07号、(2017)鄂01民终2223号),说理几乎可以拿来直接用:

「本案因公司并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得职工在工伤发生后,无法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获得一份可以预计的、稳定的、按月支付的待遇。……显然,用人单位的赔付能力不及社保部门。若不允许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赔偿,必将使其可期待的利益陷于不安状态,且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者属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规定,是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目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考虑到公司属私营企业,存在经营期有限的隐患,可能导致工伤职工利益无法保障,从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取得工伤待遇的请求。」

要说明的是:这两则判决来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本案审理法院的辖区,能否参照适用本身也是个问题。但它们说理的可用性很高。

请特别注意:这两段判决反复讲的不是「你想要一次性」,而是「这家公司还能不能一直付下去」。

▍本案就是这么做的:公司官司缠身、供应商纷纷起诉、两个项目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这些不是「卖惨」,是法院判断能不能一次性支付的实质依据。在诉讼中,我们专门把公司的企业信息作为证据提交,用来证明它的经营现状和私营性质——一审判决明确对这份证据「予以采信」,并写明:考虑到公司属私营企业,存在经营期有限的隐患,可能导致工伤职工利益无法保障。

支点三:法无禁止 + 立法目的,做兜底论证

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按月支付,但没有禁止「未参保情形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让工伤职工获得救治与补偿;当「按月」在现实中没有稳定的实现基础时,机械地坚持按月,恰恰背离这个目的。

这一条只能兜底,不能单靠它。它必须和前两个支点叠加使用。

三条腿合起来,才有了一审那句「一次性支付 209 万余元」。

六  209 万,由哪几块拼成

这是最多人关心、也最容易算错的地方。先把仲裁和一审的结果摆在一起看——

待遇项目仲裁裁决一审判决
医疗费119,121.65 元119,121.65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175 元5,175 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30,376 元30,376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41,160 元41,184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610 元92,664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30,010 元30,010 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予支持10,296 元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不予支持
生活护理费按月 1,715 元一次性 517,410 元
伤残津贴按月 3,087 元一次性 1,244,786.4 元
合计一次性 318,452.65 元

+ 按月 4,802 元 / 月
一次性 2,091,023.05 元

看清楚这张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些「已发生或一次性」的项目,两次结果几乎一样。

真正被改写的,只有两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这两项从「按月」变成了「一次性结算」,209 万的主体,就是它们。

七  给工伤职工的八条实操清单

▍一、单位没缴社保,不等于没有工伤赔偿。先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走完,一步都别跳;没走完这两步,后面所有数字都是空谈。

▍二、在工地干活、没有劳动合同,一定要尽早固定「你是这家公司的人」的证据:项目部的证明、出入证、工作证、考勤、微信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哪怕是包工头转的)、工友证言。本案的工伤认定,一审就是被撤销过的——这一关不过,后面无从谈起。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法定的支付方式是「按月」,不会因为单位没缴社保就自动变成一次性。想要一次性,必须主动争。

▍四、争「一次性」的抓手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个节点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按月」的前提,正是「保留劳动关系」。

▍五、争之前先摸对方的履行能力:工商登记、涉诉信息、经营状况、股东出资情况。这不是可选项,这是说服法官的核心材料。本案就是靠「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多起案件在身」这类事实说服法院的。

▍六、财产保全越早越好。判决书不是钱,查封到的财产才是。别等到执行阶段才想起来找财产。

▍七、一次性金额的重点在「伤残津贴计发到什么时候」「生活护理费算几年」,这两项的年限算法各地口径差异很大,一定要结合当地判例具体核算;另外「本人工资」这个乘数要尽力举证。

▍八、长期拿不到钱,别只盯着公司本身:查股东出资(认缴未实缴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查公司对外债权,还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条兜底通道,都可以考虑。

本文案例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姓名、用人单位名称、案号等均已隐去或化名)。文中引用的法律、地方文件与类案,均出于说明裁判思路的目的,具体适用请结合个案事实与当地最新口径判断。

免责声明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解读,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工伤能否认定、伤残等级高低、待遇数额与支付方式,均需结合事故证据、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统筹地区的具体口径判断。文中制度性内容以 2026 年 9 月前已公布并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一次性支付」不属于法定待遇方式,能否实现取决于个案事实与法院裁量,实践中存在不支持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